首页     业务管理系统
行业资讯 所在位置:首页 > 亚游在线手机版,亚游(中国) > 行业资讯

【政策风向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详解

发布时间:2015-03-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详解

张良宽 韩智超 整理

一、修订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本文简称《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二、主要技术内容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分项工程、钢筋分项工程、预应力分项工程、混凝土分项工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以及有关的附录。

(一)、完善部分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完善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3.完善了预制构件的进场验收规定。

(二)、新增部分

1.增加了认证产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规定;

2.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3.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性能的验收规定;

4.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5.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方法。

()、删除部分

删除了模板拆除的验收规定。

四、强制性条文

根据住建部的相关公告,新版《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包括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相比2002版的15条,已有所减少。

《规范》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如下: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手里普通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在钢筋安装时应通过检查钢筋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确定钢筋的品种和级别;规格和数量可以通过观察和尺量进行检查。确保所绑扎钢筋符合设计要求,防止钢筋用错或数量不够。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4.2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总工办

2015.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