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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3-11-04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71日起开始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一、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双向担保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个条款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以保证实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既符合国家对投资人合理审慎投资的要求,也符合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供履约保障的惯例做法,同时还能促进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证工期和质量等综合目标的完成。

(二)、合理调价制度。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通用条款第11.1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有利于解决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

(三)、缺陷责任期制度。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

(四)、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出规定外,还根据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对工伤保险作了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还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

(五)、商定或确定制度。合同履行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为发承包双方就履行事项产生分歧,如分歧不予及时处理即可转化成为合同履行的障碍,最终致使合同不能履行。2013版施工合同在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4条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

(六)、索赔期限制度。为了确保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同时便于合同双方及时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和评估,借鉴国外众多施工合同的规定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的规定,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利已经丧失。

(七)、双倍赔偿制度。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最终结清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

(八)、争议评审解决制度。鉴于施工合同周期长、合同管理要素多的特点,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0.3款引入了争议评审解决机制,以期提高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效率,并保障其专业性。争议评审解决机制根据合同各方约定,可以由专家全过程参与,也可以单独发表评审意见,可以极大地消化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分歧,减少合同履行困难,防止合同履行障碍,快速定纷止争,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另一角度看,争议评审解决制度属于增加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建筑市场提供了新的纠纷解决路径。

 

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2013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在合同要素上进行优化、合并与补充。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11个合同附件格式。

 

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

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其他方式合同,其他方式合同包含成本加酬金合同及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还原了上述计价方式真实含义,并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以满足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便于合同双方的实践操作。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两类,分别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并根据不同类别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程序及时间节点,便于暂估价项目的实施,提高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以保证暂估价项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2013版施工合同通过在协议书中引入宣誓性承诺条款及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的发生;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3版施工合同立足建设工程实践,在综合各方建议的基础上,结合FIDIC合同等,完善了暂停施工条款,增加了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和暂停施工解约条款,以此解决工程长期停工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悬而未决等问题,避免因此影响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同时增加了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的约定,避免因暂停施工对工程后续施工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失,导致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受损,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2013版施工合同第1.3约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2013版施工合同第11.2条,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总工办供稿)